污泥處理過程中污泥廢水的鑒別
工業污水污泥按照管理屬性又分為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判定新產生的廢物是否是危險廢物的依據是《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由環境保護部聯合發改委、公安部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危險廢物名錄》根據產生源和組分分為46大類479小類,涉及污水(廢水)污泥相關“危險廢物”的數量共93小類,主要含有機類污染物、重金屬類污染物、有機類污染物或重金屬污染物的復合物,占整個名錄小類的19.4%。在危險廢物名錄以外,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泥需要鑒別。鑒別要點是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材料和反應工藝確定含有哪些有毒有害物質,并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中列舉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對照,選取其交集部分作為有毒有害物質鑒別對象,其浸出量或含量超過標準值即為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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